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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应用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发布者:彭启程 [发表时间]:2025-06-06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障精准资助政策落实到位,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江西省教育厅等四部门《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赣财教〔20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应用科技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

(一)实事求是;

(二)以人为本,自愿申请;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民主评议与学校评定相结合;

(五)自下而上,逐级审核。

(六)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江西应用科技学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江西应用科技学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以学院党总支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学院学工科科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等为组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以年级(或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为组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在学院工作组的指导下负责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主评议工作。

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班级)总人数的15%。认定评议小组成立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班级)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与等级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及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指导要求,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学生、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学生三类。

(一)特别困难学生。对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无经济来源的孤儿、烈士子女原则上可以直接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其他学生确定时重点考虑如下情况:

1.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或父母一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学生;

2.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3.学生本人或父母身患重大疾病,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学生;

4.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严重突发事件,造成家庭财产损失严重的学生;

5.其他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救助的对象;

6.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基本学习、生活难以维持的学生。

(二)困难学生。确定时重点考虑如下情况:

1.城镇户口,父母暂时双失业,或一方暂时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或生活的学生;

2.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且有两名及以上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或有两位及以上无固定收入老人需赡养的学生;

3.家庭成员残疾或疾病而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学生;

4.父母务农,家庭所在地位于艰苦边远地区且家庭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或生活的学生;

5.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财产损失较大的学生;

6.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基本学习、生活难以保障的学生。

(三)一般困难学生。不符合特别困难、困难学生的条件,但家庭确实无力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开支的学生。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提供的相关认定资料不真实的;

(二)未经学校同意在外租房,经常出入酒吧、KTV、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三)购买和使用高档用品或有其他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消费行为的。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提交《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学生有本办法第九条(一)、(二)项所列情形的,需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原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城乡低保证、烈士证、残疾证(残疾人子女还需提供户口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之一核验。

第十二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以其家庭经济状况为基础,严禁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决不让任何一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认定时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新生或新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在每学年秋季开学初进行;重新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工作在每学年春季学期结束前进行;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随时申请。

第十四条 认定程序

认定程序分为学生本人申请,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公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江西应用科技学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本人申请

学生应如实填写《申请表》,将《申请表》连同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上交学院。

(一)初次申请。初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申请表》。在校学生可通过江西应用科技学院学工在线微信公众号下载《申请表》。

(二)再次申请。上学年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再次申请认定时,原则上学期初如实填写《申请表》即可,无需再次提供其他辅助材料。

上学年通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新学年需重新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现状。

(三)申请退出。因家庭经济情况好转而主动提出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系统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江西应用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变动表》,经学院认定工作组核实相关情况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直接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十六条 年级(或专业、班级)评议

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初次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的学生应多渠道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其在校的实际生活、消费情况,对学生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讨论提出本年级(或专业、班级)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名单和困难等级,完善评议结果,并签署评议小组意见后,提交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对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讨论并填写《江西应用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提交学院认定工作组。

第十七条 学院审核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应认真审核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交的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在充分听取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确定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

第十八条 学院公示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后,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九条 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异议,学院认定工作组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并在接到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若师生仍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调查核实具体情况,并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 公示期满后,各学院填写《江西应用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并将上述材料和《申请表》原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申请表》及《汇总表》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审批

江西应用科技学院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审批。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江西应用科技学院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电子及纸质信息档案,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保管,并通过数据库管理系统动态管理相关数据。

第二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导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复查工作,每学年根据工作安排,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选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形式进行核实。学生有以下情况的,学校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资格:

(一)取得认定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二)经调查在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

取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资格,由学院认定工作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详情并附查实原始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上报江西应用科技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和各学院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和资助档案,加强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诚信感恩教育、艰苦朴素教育、自强不息教育等,引导学生成长成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西应用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应科院资助字〔2024〕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