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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应用科技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发布者:彭启程 [发表时间]:2025-06-06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专科(不含退役士兵,下同)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第三条 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学校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等因素综合考虑下拨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二等标准为每人每年3700元,三等标准为每人每年2600元。原则上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享受一等资助。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省教育厅分配给我校的名额和时间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1.在江西省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推荐名额范围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情况将各资助档次名额分配到各学院(名额不含退役士兵学生);

2.符合资助基本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交书面申请;

3.各班级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及资助档次评议,在班级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

4.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在国家助学金各档次分配名额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人员情况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的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后进行复审,提出当年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经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审议后报教育厅。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财务处共同管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拟订全校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收集学生身份证号和社会保障卡号;财务处负责通过学生社会保障卡按学期将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九条 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获国家助学金的人员评选、资金发放进行全程监督,并于每学年不定期对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随机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除追回已发助学金并取消资助资格外,还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文应科院资助字〔2024〕5号《江西应用科技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同时废止。